(2016)鲁0282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8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胶州市。2011年5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莱阳市,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孙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于2016年3月下旬一天以5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1.5克的事实不存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中旬一晚,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某超市附近,以6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下旬一天,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某超市附近,以5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1.5克。3、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安某某小区北门,以6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2克。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5月4日晚8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某小区门口,以11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3克。5、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5月6日下午,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某洗浴附近,以900元价格向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孙某某驾驶的车上搜查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8包。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欲贩卖给孙某的冰毒3包重1.5克,其他白色晶体5包重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5月6日,涉嫌吸毒的李某打电话向某某小区北门交易。后即墨市公安局鹤山路治安派出所民警在某某孙某购买1000元的冰毒,约好在城阳区某某小区门口将孙某抓获。孙某交代该毒品系从孙某某处购买,并打电话向孙某某购买900元的冰毒,后协助公安民警在城阳区某某洗浴门口将孙某某抓获,并从孙某某处搜查出部分毒品。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3月中旬一晚,其给孙某某打电话买冰毒,孙某某说300元一个(1克),其给孙某某“君子爱财”的支付宝账号打了600元,孙某某约其到城阳某某附近给了其两个冰;②2016年3月下旬一天,其打电话联系孙某某买500元的冰,其通过支付宝转给孙某某500元钱,孙某某在城阳某某门口给其一个半冰毒;③2016年4月下旬一天,其给孙某某打电话买600元钱两个冰毒,约好在城阳安某某小区见面。后其用支付宝转给孙某某600元钱,孙某某给其两个冰毒;④2016年5月4日晚,其给孙某某打电话买2克冰毒,孙某某要600元钱。其在城阳某某小区门口,孙某某给其3克冰毒,其给孙某某1100元钱;⑤5月6号中午12时许,李某给其打电话要买3克冰毒,其要1000元钱,让他到城阳某某小区等。后李某说到了,其开车到某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所驾车的副驾驶座上查获2克冰毒和一个冰壶,其向警察说是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警察让其联系孙某某,其给孙某某打电话称要3克冰毒。20分钟后孙某某开车到某某小区,被警察抓获。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6日,其给孙某打电话找孙某某购买1000元钱冰毒,孙某说能买3克,他在城阳,让其用支付宝转账给他,其称支付宝里没钱。后其领警察到城阳某某小区门口,孙某开车到小区北门,警察将孙某抓获。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李某认识孙某。①2016年3月中旬一天,孙某给其打电话要买冰毒,其说300元1克。后孙某向其“君子爱财”的支付宝账号打了600元,其到城阳某某附近给了孙某两个冰;②2016年3月下旬一天,孙某打电话向其买500元的冰,并通过支付宝转给其500元钱,其在城阳某某门口给他一个半冰毒;③2016年4月22日晚,孙某给其打电话买600元钱两个冰毒,约好在城阳安某某小区见面。后孙某用支付宝转给其600元钱,其给孙某两个冰毒;④2016年5月4日晚,孙某打电话买600元钱2克冰毒,其在城阳某某小区门口给了孙某3克冰毒,孙某给其1100元钱;⑤5月6号下午2时许,孙某联系其买900元钱3个冰,并转给其900元钱,其拿着冰毒到某某洗浴门口被警察抓获。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冰毒8包重约3.5克、人民币3700元。6、孙某某支付宝记录截图,证明2016年4月22日孙某向孙某某转账600元钱,5月4日孙某向孙某某转账1100元钱,5月6日孙某向孙某某转账900元钱。7、毒品检验报告,证明孙某某被查扣的8包白色晶体重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刑事判决书,证明孙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一晚,在莱阳市某某镇某某村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2、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5月6日下午,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某小区以1000元价格向李某贩卖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孙某车上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1包。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1包重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公诉人提出孙某某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理;孙某属立功,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属立功,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辩称其未于2016年3月下旬以5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1.5克,经查,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均证明孙某某实施了该笔犯罪,供证相吻合,足以证明该笔事实成立,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罚金未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上列二被告人之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吉红人民陪审员 李世强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