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4民初138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原告魏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建昌县玲珑塔镇。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尤杖子乡。原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诉称,2015年,被告在某处承包天然气管道挖沟工程,六原告在10月至12月份给被告挖沟,日工资15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报酬,尾欠款被告于12月13日为六原告和其他七人出具了欠款5.5万元的欠条一张,其中欠六原告24775.00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再推脱,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六原告劳动报酬2477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间,六原告和其他人一起为被告承包的盘锦辽河油田某小区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从事挖沟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资款后,欠原告冯某某3125元、欠原告魏某某4500元、欠原告李某某3775元、欠魏某3900元、欠冯某4725元,欠李某4750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12月13日为六原告和其他七人出具了欠款总额为5.5万元的欠条一张。该款经六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六原告劳务费,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魏某、冯某、李某劳务费24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海林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