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传玉、李秀芳等与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任立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玉,李秀芳,李秀梅,李秀芬,李剑,李小英,李辉,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任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30号申请人:李传玉,男,194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秀芳,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秀梅,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秀芬,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申请人:李剑,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小英,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以上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辉,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不详。被申请人:任立伟,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申请人李传玉、李秀芳、李秀梅、李秀芬、李剑、李小英、李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立伟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为10万元。担保人李传加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立伟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为1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李传加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