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明军与李登磊、张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军,李登磊,张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250号原告李明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李登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张风伟,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诉被告李登磊、张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军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