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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明军与李登磊、张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军,李登磊,张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250号原告李明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李登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张风伟,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诉被告李登磊、张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军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