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宁夏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与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927号宁夏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西关路西关十字北侧。法定代理人张金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鹏录,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7日,小学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号帝豪广场*楼。法定代理人杜鹏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13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宁夏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鹏录名下有宁DL11**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户籍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鹏录、固原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杜鹏录名下宁DL11**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户籍进行冻结,现二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故依法应终结(2016)宁0402执1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强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