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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3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潜山县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汇鑫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恒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法定代表人:田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的存款人民币以3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