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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崔海军、刘世超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军,刘世超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海军,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2月24日减刑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世超,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海军受隆某,4委托向被害人龙某追要债务,被告人崔海军便邀约刘世超等人于2016年1月6日11时许将被害人龙某非法拘禁于本市官渡古镇某出租屋及面包车内,期间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等人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龙某(经鉴定,被害人龙某伤情为轻微伤)清偿债务,后在确认被害人龙某筹到20000元钱后,被告人崔海军指使被告人刘世超在本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商贸城精品三区29栋105号的一建行自助银行内将被害人龙某卡号为62×××73的农行卡内的20000元取走。当日23时许,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等人将被害人载至本市呈贡区斗南镇附近让被害人龙某下车自行离去。账款已挥霍。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刘世超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世超到案后协助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崔海军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超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他不认识被告人刘世超,也未参与此次非法拘禁。被告人刘世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他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不属实,公安机关打了他;他参与了此次非法拘禁,但不认识被告人崔海军,到案后也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海军。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证实、户口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崔海军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2月24日减刑释放;被告人刘世超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崔海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小马超”是个30来岁的小伙子的外号,他的大名我不清楚,有个一岁多的儿子,有个媳妇在官渡古镇卖糖葫芦,我们平时有交往。4、被告人刘世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我叫刘世超,外号“马超”,同居女友现在官渡古镇卖冰糖葫芦,儿子一岁零两个月。2016年1月5日晚上22时许,崔海军(电话号码182××××0528)打电话通知我说第二天早上要去收账,让我于2016年1月6日早上九点到官渡古镇的古镇大酒店集中。6日早上我起来之后就到了官渡古镇大酒店,当时崔海军和另外两个男子已经站在路边等着我了。这两个男子一个叫“小东”,另一个叫“三儿”,闲聊了几句我才知道“小东”、“三儿”也都是崔海军电话联系过来一起去收账的,接着崔海军带着我们走到路边,叫了路边一辆拉客的面包车带我们到了五华区法院,在五华区法院见到了喊我们收账的隆某,4,崔海军回到面包车上告诉我们地方搞错了,又去到文林街这边的一个法院,这时,隆某,4就指着从法院走出来的一个男子说,这就是欠钱的人名叫龙某,然后我就和崔海军上前去拦住了龙某,强行把龙某拉上了面包车,后来面包车里的几个人就押着龙某一路回官渡古镇了。崔海军带我们到了古镇里的一间出租房里,带进去了以后崔海军威胁龙某说了几句赶快还钱之类的话就走了,然后就这样等着,崔海军回到出租房里,问了情况,龙某哭哭啼啼的,崔海军就打了龙某一巴掌,让龙某赶紧筹钱。时间持续到21时许,崔海军提出来把龙某带出去继续给他点压力,到了22时许,车已经开到了六甲的湿地公园了,又过了半个多小时,钱终于到账了,于是我们就开车到处找银行,在新螺蛳湾附近找到了一家建设银行,龙某把他身上的一张农业银行卡递给了崔海军,并且告诉了崔海军银行卡密码,然后崔海军把银行卡递给了我,还告诉了我银行卡密码,我就接过了龙某的银行卡,在ATM机里把两万元取了出来,并把两万元现金交给了崔海军,崔海军提议把龙某带远点然后放下车。到了官渡古镇下车后,崔海军在河边把两万元拿出来,分给了我、“三儿”和“小东”,每人三千元,其他的钱他自己拿着,后来我们就各回各家了。5、证人隆某,4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陶某1叫了五个人过来,我和陈某在五华区法院门口和这五个人见面。我们在法院门口等到11点都没有见龙某出来,之后我和陈某还有陶某1叫来的这五个人就赶到了西站法庭,陶某1叫来的五个人就将龙某拉上了面包车,陶某1叫来的五个人就跟我们说让我们别管了,我就跟他们说让他们别伤害龙某,他们跟我说他们有分寸,之后就开着车就走了,我也不知道去了哪里,15时左右,陶某1过来叫我从新写了一份委托书。16时左右陶某1就拿着新写的委托书离开了。第二份委托书写的是委托崔海军代我收龙某借款15万元整。6、证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我和隆某,4到场后,在“一陆茶庄”有一个中年男子来找隆某,4(后来我听隆某,4说起过他叫陶某1),我看到隆某,4写了张条子,还撕毁了一张条子丢在垃圾桶里。隆某,4交代让陶某1他们不要打龙某。7、被害人龙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官司结束后我从法庭出来,刚走出法庭门口,隆某,4和一个男子就过来将我押出法庭大门口,然后押到一辆面包车上,站在车旁边的几个男子也上到面包车上,隆某,4和一个叫陈某的男子上了另外一辆轿车,叫面包车跟着他们,后他们将我带到了福海公寓旁的一间出租房里面,其中一个男子拿一张欠条和委托书给我看,书面有隆某,4的签字。下午16时左右,一个带着一副墨镜的男子来到房间里面,他说至少要凑两三万出来,不能叫他的兄弟白干活。然后他们又用钉锤砸我的右手无名指和中指,后他们又将我带上面包车,用衣服蒙住我的头。到了22时左右,他们开车带我在路边找了一家建设银行,我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们,他们叫用钉锤砸我的那个男子去取钱,取了钱后他们开着车拉着我走了几公里路,然后将我丢在路边上,后他们就跑了。他们几个都是东北口音。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世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及被告人刘世超到案后协助民警于当日将其同伙被告人崔海军抓获归案的情况。9、借条复印件两份:证实被害人龙某的欠款情况。10、被告人刘世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崔海军。11、被害人龙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崔海军。12、被告人刘世超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6日11时许至23时许期间,刘世超、崔海军、“小东”、“三儿”四人从五华区文林街48号西站法庭外,将龙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后,先后分别带至官渡古镇出租房、滇池周边、新螺蛳湾商贸城周边、斗南周边。1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账号户名为:62×××73龙某的银行卡在2016年1月6号有过四笔取款记录。1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刘世超在建设银行00528086、0850506B柜员机上交易两万元人民币的取款过程。15、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龙某伤情为轻微伤。16、被告人崔海军与在逃犯罪嫌疑人陶某2的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1月5号、6号被告人崔海军与犯罪嫌疑人陶某2均有过通话记录。17、被告人崔海军与被告人刘世超的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1月5号、6号与被告人刘世超均有过通话记录。18、被告人刘世超讯问过程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世超的讯问过程。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海军、刘世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海军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世超庭审中部分翻供,但其解释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刘世超到案后协助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崔海军抓获归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海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刘世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迎代理审判员  范小坚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仲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