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远俊与董泽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俊,董泽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俊,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董泽由,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田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5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29执3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