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骞与刘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骞,刘宝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648号原告:肖骞,居民。被告:刘宝银,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骞与被告刘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骞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发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