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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骞与刘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骞,刘宝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648号原告:肖骞,居民。被告:刘宝银,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骞与被告刘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骞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发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