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承与被告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李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3314号原告:王承,男,汉族,1981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践,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生,原告王承与被告李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鼓楼区西康路路口,被告驾驶南京大件康福德高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苏A×××××号出租车,与原告驾驶的苏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花费车辆修理费33800元,被告承诺支付全额费用,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原告33800元,承诺十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后被告陆续还款,至今仍欠10000元费用未付。被告李明未答辩。原告针对诉请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4时,在本市鼓楼区西康路路口,被告驾驶南京大件康福德高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苏A×××××号出租车,与原告驾驶的苏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按简易程序处理,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李明于2015年4月2日向出借人王承借款33800元,借期10天,于2015年4月12日归还。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陆续共付款24000元,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现尚拖欠9800元未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9800元未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应偿还原告9800元债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承98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加付原告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飞雪人民陪审员 连丽萍人民陪审员 丁文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