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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敖亚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敖亚峰,德力刚,苏林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经理被告敖亚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被告德力刚,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被告苏林峰,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敖亚峰、德力刚、苏林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敖亚峰名下的莫旗信用社的账户(X)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敖亚峰名下的莫旗信用社的账户(X)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