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政成与廖新奇、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政成,廖新奇,李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961号原告:何政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廖新奇,男,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李万平,男,住韶关市武江区江山。原告何政成与被告廖新奇、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政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政成负担。审判员 朱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