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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明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604号被执行人林明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明顺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林明顺缴纳罚金7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1659.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明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期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林明顺在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辞退费24624元;扣划其在工行平凉广场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056元、执行费13077元,余款55491元已发放给各被害人。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明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宣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