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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书先与被执行人杨建胜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石末乡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晋煤集团工人。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杨某某每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36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为止。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主动交来执行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已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7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