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特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与黄剑威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1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黄剑威,谢小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10号申请人: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董尚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剑威,住广东省龙川县。第三人:谢小平,住福建省沙县。申请人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佰年云吞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佰年云吞公司申请认为:原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谢小平聘用黄剑威是其自主经营的行为,与佰年云吞公司无关。佰年云吞公司从未聘请黄剑威,也从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佰年云吞公司于2016年春节聚餐年会向黄剑威颁发荣誉证书实为应谢小平及其他同乡的要求,原仲裁委据此认定佰年云吞公司与黄剑威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据此��佰年云吞公司的申请请求为: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34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黄剑威承担。黄剑威答辩称:佰年云吞公司通过58同城网通知我面试并录用,我和佰年云吞公司的其他员工一起正常打卡上下班和用餐。我不仅有2015年的鼓励奖,还有2014年的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奖也是佰年云吞公司发放的。此外,每月10日、28日我都有参加佰年云吞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的例会。我还参与了佰年云吞公司成立2周年的旅游活动。谢小平答辩称:我是佰年云吞公司的小股东,只享受年底分红,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和管理。黄剑威确实是我个人聘请的,我每个月都按时向其支付工资。本院认为:经审查,佰年云吞公司对原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存有异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案黄剑威主张其与佰年云吞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交了佰年云吞公司向其发放的荣誉证书予以证明,黄剑威的工作地点紧邻佰年云吞公司的经营场地,黄剑威的工资通过谢小平的账户发放,而谢小平为佰年云吞公司的股东之一,基于以上事实,原仲裁委认定黄剑威与佰年云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广州佰年云吞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康玉衡审���员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