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钢某某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41号被执行人钢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钢某某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钢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钢某某是低保户,现因脑出血,生活无法自理且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调查,发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确定的罚金5000.00元(伍仟元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呼 斯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