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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钢某某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41号被执行人钢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钢某某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钢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钢某某是低保户,现因脑出血,生活无法自理且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调查,发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确定的罚金5000.00元(伍仟元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呼  斯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