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骆崇敬、庄宁利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骆崇敬,庄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47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骆崇敬,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庄宁利,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骆崇敬、庄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仲裁委员会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芜仲商裁字第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庄宁利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