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明与赵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赵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299号原告:赵明,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赵孟辉,男,生于1990年12月1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赵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