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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明与赵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赵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299号原告:赵明,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赵孟辉,男,生于1990年12月1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赵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