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锵与钟昌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锵,钟昌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302号原告:谢锵,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钟昌输,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锵诉被告钟昌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谢锵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锵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锵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谢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