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徐德明申请宋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明,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明,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夹河镇。被执行人宋杰,女,1965年6月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甘民初字第6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