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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常冬礼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冬礼,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9172号原告常冬礼,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晓东,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常冬礼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冬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冬礼诉称,2015年9月21日,被告王晓东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0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晓东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9月21日被告王晓东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王晓东未举证。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常冬礼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2015年底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2015年底偿还,到期后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因从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本案涉及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常冬礼借款75000元;二、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冬礼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王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