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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566号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杜红已经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费缴纳至我公司,我们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