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平花、冀挨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平花,冀挨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76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宇,土默特左旗大岱信用社职工。被告冯平花,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冀挨院,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平花、冀挨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平花、冀挨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万仲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昱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