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建枝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枝,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枝,男。被执行人李伟,男。李建枝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伟于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第月15日之前清偿李建枝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伟未按期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李建枝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暂时无法查找,故辛奶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二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行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财产线索亦无法查明,为此,申请人李建枝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暂撤销执执行,待二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行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1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