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凌园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凌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149号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信投大厦5楼。负责人: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凌园。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与被申请人凌园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钱豹公司称:仲裁委认定凌园在收银时存在差额但其本人并未获利,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35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凌园称:对仲裁裁决书没有异议,要求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352号仲裁: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金钱豹公司一次性支付凌园赔偿金168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352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申请人金钱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