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9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维成与重庆宇维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成,重庆宇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288号原告邓维成,男,汉族,1993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重庆宇维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29号14-1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0004614601-1-1(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刘洪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维成诉重庆宇维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维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维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维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邓维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