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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茹春峰与张梅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春峰,张梅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143号原告:茹春峰,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梅子,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茹春峰与被告张梅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茹春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茹春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