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茹春峰与张梅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春峰,张梅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143号原告:茹春峰,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梅子,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茹春峰与被告张梅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茹春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茹春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