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国军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903号被执行人姜国军,男,1968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姜国军因盗窃犯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做出(2016)吉03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