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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忠良、王志刚与李广明、桦甸市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良,王志刚,李广明,桦甸市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忠良,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刚,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明,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一审被告:桦甸市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4-1-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忠良、王志刚因与被申请人李广明、一审被告桦甸市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忠良、王志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