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执字第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吉云申请执行马宗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云,马宗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东执字第286号之一申请人马吉云,男,回族,1980年07月09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县蔴莲乡瓜拉村。被执行人马宗侦,男,回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申请人马吉云与被执行人马宗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宗侦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吉云借款8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因被执行人马宗侦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吉云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宗侦承担案件执行费15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宗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