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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百强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5080号原告:张百强,学龄前儿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理人:吴海玲(张百强母亲),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磊,哈尔滨市南岗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法定代表人:王丽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坤。原告张百强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顺屯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百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凤磊,被告朱顺屯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郝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百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顺屯管委会返还张百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186550元;2、诉讼费由朱顺屯管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百强于2010年6月4日出生,于2010年7月7日落户,成为朱顺屯管委会新增村民。因本村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以2010年10月15日(会议召开当日)为界,2010年10月15日之前新增人口每人分得挂账地0.65亩,因土地动迁,土地补偿款为每亩290000元,每亩扣除提留款3000元,剩余给新增人口如实发放。张百强的情况完全符合朱顺屯管委会新增人口的标准,其他新增人口的土地补偿款都已经发放完毕,张百强多次找朱顺屯管委会,朱顺屯管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朱顺屯管委会辩称,不同意张百强的诉讼请求,张百强诉请的补偿款发放问题是上届村委会历史遗留问题,本届村委会不了解,不清楚,对张百强的主体身份予以认可。张百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朱顺屯管委会对张百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朱顺屯管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松林农工商联合公司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召集朱顺屯三、四队村民代表共28人研究当时朱顺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内(包括林地在内)234亩土地给朱顺屯原有地人口补差(2005年新增人口分到土地除外)。会议决定,三队2005年新增人口每人分得挂账地1.3亩,四队2005年新增人口每人分得挂账地1.4亩,三队、四队2010年新增人口每人分得挂账地0.65亩。经乡领导同意,朱顺屯领导班子及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同意上述挂账地每亩补偿款290000元,每亩提留3000元,剩余的补偿款给新增人口发放。”按照会议记录记载,2010年新增人口每人应分得补偿款186550元。审理中,经询问朱顺屯管委会委托代理人,2010年新增人口指201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以及2010年以后迁入朱顺屯投夫投妻落户的人口。2010年至2015年,2010年新增人口每人领取五次补偿款共计170000元。朱鹏昊的母亲吴海玲系朱顺屯村民,朱鹏昊于2010年6月4日出生并于2010年7月7日落户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属于会议记录记载的2010年新增人口,但未分得补偿款。审理中查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松林农工商联合公司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本院认为,朱顺屯管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方式,决定给予本村2010年新增人口按照每人0.65亩土地发放补偿款,且根据会议记录,能够确定补偿款数额为186550元。村民代表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以后,朱顺屯管委会即应按照会议决定履行发放补偿款的义务。张百强属于2010年新增人口,其应按照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享有分得补偿款186550元的权利,朱顺屯管委会未向其发放补偿款,侵害了张百强的合法权益。又因村民代表大会仅决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补偿款186550元,但未决定何时发放完毕,除张百强以外的2010年新增人口已分得170000元补偿款,故张百强现仅有权向朱顺屯管委会主张发放补偿款170000元,其余补偿款待发放条件成就时张百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百强补偿款17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百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1元,由原告张百强负担33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村朱顺屯管理委员会负担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庆人民陪审员  赵宏锋人民陪审员  滕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庆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