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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号首层*号。机构代码:19356031-0。法定代表人:何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夏文,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建有,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建有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5000元,执行金额:35000元,未执行金额:35000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建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