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巧月与杨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月,杨关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2265号原告:杨巧月。被告:杨关球。原告杨巧月诉被告杨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笑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巧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关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嗣后,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出借人借款,如逾期,则应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杨关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巧月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