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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王成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王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80号罪犯王成胜,绰号“王麻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王成胜2009年7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1)万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成胜赃款7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王成胜应于2020年2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9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胜该犯系病残犯又是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成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