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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彦龙申请高景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龙,高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龙,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景军,男,地址肇东市。王彦龙与高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景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彦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景军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景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景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彦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景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彦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潘立东审判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作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