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永清申请执行周维科、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清,周维科,赵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清,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周维科,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职工。被执行人赵秀枝,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周维科妻子。本院在执行王永清与周维科、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扣留,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