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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姜保山、孙海华、王桂双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保山,孙海华,王桂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62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姜保山被申请人:孙海华被申请人:王桂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姜保山于2013年4月13日在让字信用社贷款5笔共计2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10日,现在贷款已经到期未还,欠本金25万元,孙海华、王桂双自愿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16年10月19日欠利息共计人民币18739.47元,已经违约,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截止到2016年10月19日的贷款利息共计18739.47元,合计人民币268739.47元,自2016年10月2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5万元,月利率7.1750‰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保山、孙海华、王桂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68739.47元,自2016年10月2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1750‰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7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