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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5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康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王某某工资6.2万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二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1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由被告王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康某某、孟某某偿还借款本62000.00元,利息给付至借款还清为止。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没有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证。2、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借款、担保事实,被告没有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证。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借款是康某某、孟某某借的应由他们偿还。被告王某某为提供证据。被告康某某、孟某某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1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由被告王某某连带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分。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王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王某某工资6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康某某、孟某某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调整,按月利率2分给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某某、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被告康某某、孟某某从2016年1月21日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三、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康某某、孟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