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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国伟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57号罪犯黄国伟,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国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宣判后,2013年9月2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国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国伟于2011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窜至新密市超化镇新庄村被害人魏某某家门外。将门骗开后,持刀进入家中,对被害人采取殴打等手段,致被害人受伤,并威胁其交钱,被害人称没钱,后二人离开。案发后,被告人黄国伟的家属对被害人多次赔礼道歉,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国伟系主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罪犯黄国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国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国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