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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334号原告xx,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省大荔县x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xx,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镇华城路。被告张xx,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王xx之妻,住大荔县冯村镇。原告xx诉被告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从2016年3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3%。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3日,被告王xx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3%,其妻张xx为担保人。届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0万元本金,并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23日。2015年5月23日借款再次届满后,被告王xx仅按照约定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3月23日,下剩本金10万元及2016年3月23日后的利息没有偿还。被告王xx、张xx缺席未辩。被告王xx在庭前谈话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利息已经清偿至2016年7月份。本院认为,被告王xx承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xx主张已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7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利率3%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2%,对其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张x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xx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xx、张xx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