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463号原告王某甲,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某乙,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蔄某甲,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秦四福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