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463号原告王某甲,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某乙,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蔄某甲,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秦四福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