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邢双魁与邢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双魁,邢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邢双魁,男,195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邢红艳,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邢双魁申请执行邢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