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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与张体民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77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张体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777号申请人: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赛文。委托代理人:魏演,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体民。委托代理人:邓俊华,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奇公司”)因与张体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079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贝奇公司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不公,应予以撤销。根据贝奇公司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张体民的平均工资为5897.43元(二审当庭变更诉求为5712.55元)。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认定张体民受伤前月平均工资5931.42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0795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张体民承担。被申请人张体民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贝奇公司主张张体民的平均工资应为5712.55元,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07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