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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川3325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西志、桑有元、桑多庆与陈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志,桑多庆,陈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川33**民初4号原告:西志,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雅江县。原告:桑多庆,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雅江县。原告:西志,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雅江县。被告:陈平,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志、桑有元、桑多庆与陈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陈平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志、桑有元、桑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00元,减半收取计1213.5元,由原告西志、桑有元、桑多庆承担。审 判 长 李  惠审 判 员 陈  薇人民陪审员 宋 永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亩巴次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