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少峰、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峰,马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34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659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海晨大厦112、114-117。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少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马丽,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峰、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少峰、马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