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蒋春、余瑾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春,余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605号申请人:蒋春,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人:余瑾,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蒋春与申请人余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蒋春、余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余瑾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蒋春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春与申请人余瑾于2016年10月21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