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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鹏程与李红、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程,李红,耿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814号原告:赵鹏程,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红,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赵鹏程与被告李红、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红、耿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怀远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原告赵鹏程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鹏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赵鹏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