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涛锋与李宝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锋,李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周涛锋,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涛锋与李宝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向其亲属做工作已返还了原物小桥车一辆。在执行租金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李宝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及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定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