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某甲、余某甲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甲,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102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甲、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20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甲、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8日及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等,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沙冲15号鱼塘旁的鱼棚及顺德区龙江镇东头西畔路涌尾大街7号林某的住宅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由被告人邓某甲负责提供场所及发牌、抽水,邓某乙负责把风,余某甲、梁某甲、黄某、江某作为股东参与赌场管理及联系参赌人员赌博。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余某甲、江某、林某,由林某提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西畔路涌尾大街7号的住宅作场所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梁某甲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前往,邓某甲发牌和抽水,邓某乙把风。2016年3月16日零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沙冲15号鱼塘旁的鱼棚内抓获被告人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起获扑克牌及弃置赌资现金人民币250元等。2016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投案经过,被告人邓某甲、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阳某、邓某丙的证言,证人余某乙、梁某乙、刘某、余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收缴、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余某甲、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某甲、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乙、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梁某甲、黄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从被告人余某甲处缴获的赌资及现场起获的弃置赌资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下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邓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赌资共人民币309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余某甲上诉称,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属实,其仅仅去赌场参与赌博,并不是股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邓某甲作为股东及赌场组织者,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做为赌场的股东,但均比上诉人余某甲的刑期短,故原判量刑不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2日、15日,上诉人邓某甲伙同上诉人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沙冲15号鱼塘旁的鱼棚,顺德区龙江镇东头西畔路涌尾大街7号原审被告人林某的住宅处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上诉人邓某甲作为股东负责提供场所及发牌、抽水。上诉人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江某作为股东参与赌场管理及联系、接送参赌人员。原审被告人邓某乙负责把风。原审被告人林某为部分赌场提供场地。2016年3月15日,上述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被民警查获。次日零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沙冲15号鱼塘旁的鱼棚内抓获上诉人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起获扑克牌及弃置赌资现金人民币250元等。上诉人邓某甲伙同上诉人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2016年3月16日、25日,上诉人邓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林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上诉人余某甲所提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余某甲与上诉人邓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江某各占一股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有上诉人邓某甲及原审被告人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阳某、邓某丙、余某乙、梁某乙、刘某、余某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且上诉人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在原审庭审中对该事实并无异议,而二审期间上诉人余某甲上诉称并未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且其不能合理说明其翻供的理由,不足采信。关于上诉人余某甲所提原判对上诉人邓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的量刑比其轻不当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与上诉人余某甲的作用相当,但是上诉人邓某甲有自首情节,且上诉人余某甲归案后逃避侦查,认罪、悔罪态度差,故原判对其量刑比上诉人邓某甲较重并无不当;上诉人余某甲与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合伙持有赌场一份股份,且在赌场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中占主导地位,故原判对其量刑比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较重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甲、余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梁某甲、黄某、邓某乙、江某、林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邓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邓某乙、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邓某甲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宏平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巧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