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完娇与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完娇,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申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1483号原告余完娇,女,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三路82号。法定代表人余宝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江南路45号。负责人吴建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申志明,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完娇诉被告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被告申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完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完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余完娇负担。审判员 黄洁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晓 来自